【郑重声明:本文旨在倡导正能量,展现公安干警为追寻案件真相股票金融配资,锲而不舍、永不言弃的坚定信念】
该案被公安部列为1996年头号大案,1997年更是被列为十大案件之首,作案手段之残忍、影响范围之广,无出其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正是这个案件的发生,促使了中国刑侦技术的进步,案件暴露的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也引发了社会对预防犯罪的反思,不可谓不是意义重大。下面进入正文。
1996年3月31日晚,北京石景山高井热电厂。
当天夜里风很大,热电厂内的防雨布被吹得呼呼作响,哨兵范龙泽此时正在西大门岗亭内值守,他的手里拿着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胸前挎着几排子弹袋,里面是空的,按照部队要求,哨兵执勤一律枪弹分离,子弹全都在支队枪械室放着。
范龙泽接到了一通电话,是支队例行询问西大门情况,他报告一切正常,然后将电话放下,站在岗亭前面巡视了一番,外面没有什么情况。于是,他又转过身回头朝里随意瞥了一眼,一个模糊的黑影一闪而过。
有贼进来了?
范龙泽立刻朝着夹道位置仔细看了看,远处仍然是一片漆黑,只有风声。也许是自己多疑了,范龙泽这样安慰自己。
实际上范龙泽胃口不是很好,当天晚饭就吃了两块排骨,他突然觉得胃中一阵翻涌,肚子也是一阵绞痛,他忍不住扶着柱子就哇哇大吐。
然而,就在范龙泽呕吐时,一个黑影慢慢接近了他,黑影手里拿着一根粗铁棍,显然不怀好意。
“砰!”一声沉闷的重物砸击声响起,范龙泽应声倒地,顿时昏迷过去,头顶慢慢渗出鲜血。黑影迅速拿起步枪,跑出了热电厂。
事后查明,热电厂没有其他财务损失,但哨兵范龙泽的半自动步枪被抢走,枪号9227359。范龙泽被袭几分钟后清醒过来,立即向支队报告了情况,但黑影早就逃之夭夭。
“3·31”高井电厂案发生后,多级公安部门领导亲临现场指挥,北京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现场遗留物证十分有限,作案铁棍上未留指纹,专案组排查后,排除内部作案可能,认定为外部人员有备而来,其特点包括:目标明确、熟悉现场环境、体能强健(具备奔跑和攀登能力)、非初犯(有持钝器袭击头部的习惯)。因歹徒抢走“五六”式步枪却未得子弹,专案组预判其可能再次行动。
时间来到1996年4月7日,也就是距离“3·31”案发生后一周,石景山区金王府附近的装甲兵哨兵再次遭袭。
当天晚上11点15分左右,距离下一班岗哨接岗只剩15分钟,哨兵余启明在交班前例行性走到大门外观察周围情况,他的身上背着手枪套(里面是空的)。
大门外马路对面是一片小松林,在微风的吹拂下,沙沙作响,没有什么异常。
然而,就在余启明转身一瞬间,身后的松林中猛地吐出火舌,只听“砰”的一声,一颗子弹正中余启明的胳膊,在部队长期训练的反应让他不假思索往前跑,他嘴里大叫一声,立刻奔向大门口。
紧接着,又是一声枪响,再次命中余启明腰部,他忍着剧痛进了值班宿舍,正在睡觉的士兵也立刻被他惊醒。然而,等士兵们出门侦察情况时,却不见敌人踪影。
伤口紧急处理后,余启明被立即送往军区总医院进行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应当说余启明是幸运的,他虽然中了两枪,但两枪都避开了要害,一枪打在右臂后面,从右臂前上方射出,另一枪从后腰射入,从肝脏部位边缘擦过,然后从前方贯穿。
案件发生后,北京警方迅速介入。在装甲兵司令部留守处大门外的松林内,侦查员发现了嫌疑人潜伏的痕迹。在距离岗亭35米的松树下,侦查员发现一枚可疑足迹。并找到了两枚步机弹,口径为7.62毫米,弹底标识为75-81。此外侦查员还在岗亭外的砖墙、铁拒马附近找到了贯穿余启明身体的弹头碎片。
然而,就在警方为案件焦头烂额之际,意外再次发生。
4月8日深夜,北京市石景山公安分局防暴大队巡逻分队长孟彬一行六人,驾驶巡逻车在石景山高科技园区石兴大厦附近的十字路口突然遇到一辆逆行面包车,车速缓慢,车身摇摆。出于职业嗅觉,孟彬等人判定车辆可能有酒驾嫌疑,他们立刻决定下车拦截盘查。
但逆行的蓝色面包车也发现了迎面驶来的警用巡逻车,司机迅速刹车、掉头、加速逃窜。巡警姜书启立刻挂挡提速,如离弦之箭般追了上去,把企图逃窜的面包车截停在路口旁。
“砰!砰!砰!”就在孟彬等人下车上前盘问时,嫌疑人突然从车门窜出,对着几个巡警连开数枪,孟彬、王建庆、肖远三人立刻倒地。
坐在驾驶室的姜书启被一枪打在左手,顿时鲜血直流。嫌疑人且战且退,朝着东方逃去,原本被截停的面包车也突然启动,朝西方逃窜,这一切都发生在短短数秒之内,令在场众人措手不及,未受伤的两名巡警和驾驶员姜书启迅速追击,但很快失去敌踪。
警方勘查了“4·07”、“4·08”两处现场。“4·07”案中,在装甲兵司令部留守处大门外松林发现持枪人潜伏痕迹,距哨位35米的松树下提取可疑足迹一枚,附近草地找到两枚7.62毫米步机枪弹壳(弹底标识75–81),岗亭外砖墙、铁栏栅附近发现弹头碎片。“4·08”案现场,犯罪分子逃跑途中开了9枪,提取到8枚同标识弹壳,逃跑路线上有1枚未发射子弹(标识一致),翻越的墙头上提取到微量血迹(墙上有玻璃碴)。经鉴定,两处现场弹壳均来自“五六”式半自动步枪,与高井电厂被抢枪支同种类,且子弹发自同一支步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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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现场出现的一辆宝石蓝色面包车也引起警方重视,北京警方迅速抽调人员,在全市范围内排查,寻找车源。案件发生三天后,无出租牌照的面包车司机在压力下投案,司机称案发当晚搭载一名高个男子(持两尺多长物品,男子自称是“木板”),行至路口遇警车拦截时,该男子下车开枪,司机见状十分害怕,迅速驾车逃离,开出很远后将开枪男子遗留的毛毡丢弃在郎川村附近的土路上。司机的口供证实行凶歹徒身高约1.78米,独自作案。北京警方虽全力搜寻毛毡,却始终未果。
“4·08”案进一步暴露歹徒特质:心理素质极强,遇警后先发制人,在一对六的情况下压制火力成功逃脱;射击技术高超稳定,熟悉军用武器,动作似受过专业军事训练。据此,专案组推测其可能有服役史、接受过军事训练或接触过军用武器,亦可能是累犯。
1996年4月22日凌晨,北京丰台区八一射击场(解放军八一军体大队管理处)再发枪击案。该射击场由北京卫戍区某团负责保卫。
凌晨1时45分,哨兵张海峰、郭占平听到军体大队管理处疑似爆竹声。2时40分,军体大队公务员靳先国接到匿名男性电话,被告知“大门口有人被打死”,对方随即挂断。靳先国立即上报大队代理协理员陈采良等人,等众人赶到现场时,发现哨兵赵长文已中弹身亡。3时25分,军体大队大队长于建中向军地有关部门报案,随后,总参政治部保卫部、北京市公安局等单位连夜组织勘查。
现场显示,赵长文身中两枪(贯通伤),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携带的手枪枪套及空弹夹失踪;警方提取到3枚步机枪弹壳、1枚弹头及1枚子弹钢芯,均为7.62毫米。经鉴定,与“4·07”“4·08”案件子弹来自同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
据同岗新兵小连回忆,凌晨1点半后,赵长文持警棍外出,随后不久,屋外传来三声枪响。他曾看到一名高个长脸男子在新大门阴影处,后见赵长文倒地,对方朝北逃离,但小连因为害怕并未追出,而是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另查明,匿名电话为射击场一职工所打,他听到枪声外出查看,发现哨兵尸体后立即报案,并于次日如实向保卫部说明了情况。
3月31日至4月22日,不到一个月内,北京连续发生4起恶性案件:高井电厂、装甲兵司令部留守处、八一射击场的哨兵接连遇袭,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4月7日,持枪歹徒还在与巡逻警车遭遇时击伤4名巡警。这些案件直指解放军,影响恶劣,为建国以来所罕见。
4月22日的“4·22”八一射击场案,再次印证歹徒枪法精准、手段残忍。经鉴定,四起案件的子弹均来自同一支步枪。
目前,案件仍存诸多疑点:歹徒连续作案抢夺武器的动机不明(政治、经济目的或报复社会等均无法确定);其在“3·31”案后获取的大量75–81标识子弹来源成谜。
北京市公安局“3·31”案件专案组由局长张良基、副局长阮增义亲自挂帅,为当时级别最高的刑事案件专案组。专案组推出三项关键措施,全力推进案件侦破。
一是布控蹲堵,力抓现行。专案组分析认为,几起案件间隔时间短,存在明确关联性:首案中歹徒抢走“五六”式半自动步枪却未获子弹;“4·07”案用该枪袭击装甲兵司令部哨兵,抢夺手枪未果;“4·22”案打死八一射击场哨兵,仍未得逞。据此判断,歹徒可能继续以同类方式作案,遂制定“抓现行”方案。专案组在石景山巡逻支队设立指挥部,抽调100余名精干警力,分组配备火力、防弹及夜视装备,每晚在京西各部队哨位附近布控蹲堵,暗中为哨兵“站岗”。同时安排武装机动车辆在区域内巡游,以备紧急增援。这项布控从1996年4月持续至1997年9月,历时一年半,无论天气、节假日均未中断,为北京刑侦史上罕见,彰显了保卫子弟兵安全的坚定决心。一线民警默默坚守,他们始终坚信:等待越久,歹徒再次出现的概率越大。
二是追查子弹来源。子弹来源是案件关键谜团,歹徒在“3·31”案中仅获空枪,后续却使用大量弹底标识为“75–81”的子弹。专案组联合解放军力量展开调查,最终查清这批子弹产自文革后期的河南某兵工厂,主要配发给南京军区和兰州军区。其中南京军区的子弹未下发至部队,兰州军区的则主要分发至新疆阿克苏、吐鲁番、石河子、奎屯等地。这是案件首次关联到新疆,但因子弹数量大、分布广、下发时间久,未能进一步缩小核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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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锁定嫌疑人活动范围与落脚点。面包车司机作为重要目击证人,其证词为排查提供关键线索。专案组邀请语言专家对司机与歹徒的简短对话(共27字)分析,尤其通过“木板儿”一词判定,歹徒操北京地方话,应为北京人。
同时,结合案件特点,专案组认为首案“3·31”高井电厂案最能反映嫌疑人真实情况:从其对电厂的熟悉度看,居住地应距电厂不远。“4·07”案后,歹徒拦车欲去337路汽车总站,且该站距高井电厂较近,故将石景山区模式口337路汽车总站周边定为重点区域,以5公里为范围展开地毯式排查。但专案组在反复排查后,却没有发现有价值线索。
值得引起重视的是,现场特征显示,歹徒心理素质极强,射击技术高超稳定,熟悉军用武器,动作似受过专业训练,由此形成递进式推理:可能是复员军人,甚至是特种兵中的特等射手,或参加过越战的人员。这一导向虽让侦破走了弯路,却因现场特征的科学性,始终无法完全排除。
综合4起案件线索,专案组对嫌疑人作出精准刻画:身高1.74米以上,年龄30–40岁,身体健壮;北京人,居住地(落脚点)在石景山区模式口337路汽车总站附近;有参军或服刑史,接触过军事武器;单独作案,手段残忍,持有“五六”式半自动步枪,目标为袭击军人哨兵。
然而,就在专案组对北京地区布控蹲堵时,1996年7月27日凌晨1时10分,驻徐水某师高炮团弹药库遭武装歹徒袭击,哨兵蒋鹏程牺牲、霍建军受伤,值勤用枪号为11126210的“81–1”自动步枪被抢,成为又一起恶性案件。
7月26日晚23点30分至次日凌晨1时,由中士班长柴红阳(沈阳人,21岁,中共党员)与列兵霍建军(河北人,1995年入伍)、蒋鹏程负责弹药库岗哨。哨位设在大门外约15米处,有两个涂着红白竖条的圆形岗台,大门两侧墙面上写有“提高警惕,保卫祖国”标语。
换岗时,上一岗哨兵移交了望哨钥匙,柴红阳到岗楼观察后返回哨位。排长查哨时特意叮嘱“今夜特别黑,要提高警惕”。此时蒋鹏程因腿疼向班长申请坐岗,得到批准,三人随后在哨位附近活动。案发当天,三人仅有一支“81–1”式自动步枪由霍建军背着,蒋鹏程挎着子弹袋,毫无戒备。
黑暗中响起枪声。距哨位极近的槐树丛中冒出火光,第一枪击中背枪的霍建军,他应声倒地;第二枪击中蒋鹏程,其倒下时将柴红阳拽入土沟,恰好避开第三枪。柴红阳迅速翻身,以高姿匍匐向大门口爬去,身后又响起3–4声枪响,子弹打在墙上火花四溅却未击中他。他爬至岗楼附近按响报警电铃,随即给一连应急分队打电话:“我是军备库警勤分队,遭袭击,歹徒有枪,速带枪弹支援!”
就在柴红阳撤离时,一条黑影蹿至霍建军身旁,摘走“81–1”式自动步枪,沿原路消失在槐树丛中。
应急分队接到报告后,战士们在排长组织下集中,打开枪柜分发武器(部分需擦拭黄油),同时抢救受伤的霍建军与蒋鹏程。一营营长郭廷州赶到后,迅速组织战斗小组全副武装包抄,强调“共产党员冲在前面”,但从枪响到展开追捕已过去十几分钟,歹徒早已利用这个时间差逃远。官兵们搜查了周边果园、企业、农村,排长带队追至107国道加油站,均未发现可疑人员或车辆。
据受伤的霍建军回忆,案发约在12点30分,开枪位置距他仅5米,在冈台西侧树丛。歹徒摘枪时他神志清醒,看到对方身高约1.78米、30多岁,动作迅捷似受过专门训练,取枪后立即原路逃离,未补枪。霍建军认为其极可能是复员兵,因枪法精准异常。
1996年7月27日凌晨,徐水县公安局、部队师保卫处、军保卫处及保定市公安局技侦人员陆续到场;天亮前,北京军区保卫处与河北省公安厅有关领导也抵达现场。因中心现场地形复杂,军地领导决定天亮后展开勘查。
勘查工作于27日早6时至下午18时09分进行,当日阴天,气温35摄氏度,微风,全程在自然光下开展。中心现场位于徐水县西南2公里的弹药库(砖混结构,座北向南),东距京石高速8公里,西距107国道900米,北距高炮团主营房2公里,南距一营营区120米,两者间有一条距弹药库85米的柏油小路。弹药库周边为农户果园,门前两侧是玉米地,均由槐树丛分隔。
警方在现场勘查发现:射击位置在距岗台7米的槐树丛中,提取到5枚弹壳,留有歹徒伏卧与潜伏痕迹;东岗台上有两顶带血迹的军帽,其中一顶有弹孔,弹药库南墙有弹着点;在果园软土地上提取到10枚石膏灌铸足迹,明确了歹徒进出潜伏位置的路线。
随后,法医也给出了鉴定结果。蒋鹏程身中一枪,子弹从右上臂外侧射入,贯穿后再从右腋前射入,最终从左肋下射出,造成右肺挫伤、心脏挫碎、肝脏及脾脏破裂,因心脏破裂死亡。霍建军被子弹从右下腹射入、腰背部射出,出口创口3.8×1.5厘米,肋骨与腰椎未受损,枪弹未伤及腹腔,幸免于难。
尽管凶手作案缜密且具备反侦查能力,但他在河北的这次作案,仍为警方留下了关键线索。
案发当天,军地有关部门立刻在徐水周边出入口设置层层关卡,对来往行人、车辆进行盘查,熟悉北京系列案件的北京军区保卫处也立刻提出并案建议。河北省公安厅随即与北京市公安局联系,送检物证样品,仅用一天时间就确认:徐水“7·27”袭击军队抢劫枪支案,与北京此前发生的4起案件系同一人所为。
两地案件的一致性显著:均为单人作案,凶手持有枪支,作案手法相同,袭击对象与目标一致;经技术鉴定,徐水案中凶手使用的枪支,正是北京“3·31”案被抢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且与“4·07”“4·08”“4·22”案的作案枪支为同一支。
并案侦查扩大了视野,带来更多线索:凶手在果园软土地上留下的成趟脚印,为刻画其身高、年龄、体貌等特征提供了新依据;其在徐水作案的行为,表明他与北京周边地区(尤其是徐水)存在关联,为侦查工作增添了新方向。
北京德胜门外的滨河路临近护城河,向西不远的冰窖口胡同有个德胜门烟市,这是个有多年历史的香烟二级批发市场,盘踞此处的烟贩多为老户,各有稳固客户与进货渠道。摊位虽简陋(仅摆少量名牌香烟招牌,交易时带客户回家取货,家库合一),但交易量惊人:大户日流水超20-30万元,中小户亦有十几万元,且多雇3-8名伙计打理生意。
1996年12月16日中午12点20分,烟贩汪之泓(化名)的女伙计许桂花刚与客户结完账,手中提着一个棕色长条形坤包(内装当日6万余元货款、账单、小本、笔及皮筋),准备回铺子休息。突然,一名蒙面大汉持自动步枪出现,枪口直指其前胸,压低声音喝令:“把钱包给我!”
许桂花吓得魂飞魄散,下意识抓紧坤包呼救:“有人抢钱啦!”话音刚落,大汉便扣动扳机,枪口火光乍现,“砰”的一声枪响后,许桂花前胸一热倒地,坤包滑落。她模糊记得,对方右手单手持枪,开枪瞬间下蹲,同时用左手捡起钱包。
持枪人举枪朝天走了两步,东边几名男子呼喊“杀人啦”,他迅速转枪,未加瞄准就连开两枪,东边街面上随即又倒下三名男子。之后,蒙面人再次举枪,大步向西行进,往北拐进西河沿大街,钻入胡同消失。整个过程仅一分多钟,快如闪电,待众人反应过来时,街面已空荡,只剩4名伤者在便道边痛苦呻吟。
受伤的三名男子均是烟市老户涂大叔的雇员(涂大叔在冰窖口批烟十余年,雇有6名伙计),分别是黄广志、曹志和、丁福田。
18岁的河南信阳人黄广志,当日上午9点刚从大钟寺烟酒批发站进完100箱“加德乐”香烟。他听到枪声和呼救后,见对面两米处有蒙面持枪男子,未及反应便被击中腹部,对方随即朝冰窖口胡同北侧逃窜。他回忆,持枪人戴灰色毛线帽(俗称“茶壶套”),仅露双眼。24岁的河北沫水县人曹志和(来京10年,一直跟随涂大叔)称,刚吃完面不到一分钟就听到枪响,见一名女青年被打伤,自己向东跑时右肩中枪,看清对方持自动步枪、穿羽绒服、蒙面,且为单人作案。19岁的山东聊城莘县人丁福田,当时正与修残疾人摩托车的人聊天,听到枪响回头时,见10米外一名女子坐在路北台阶上,随后持枪人转枪开两枪,自己不幸被跳弹击中右大腿内侧。
老板娘郴椿(湖北宜宾人,24岁)等其他目击者证实,枪响后黄广志倒地,许桂花、曹志和、丁福田三人坐于路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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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诊断,伤者伤情严重:31岁的陕西西安人许桂花(身高1.69米)实则腹部中弹,子弹贯穿背部,打断腹主动脉、造成脊椎骨折,腹腔积血达2000毫升,送医后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黄广志腹部贯通伤,肠外露、小肠破裂,子弹出口位于脐下2厘米。曹志和右肩贯通伤,肱骨粉碎性骨折。丁福田右大腿内侧有直径4厘米的不规则跳弹创口。
另有目击者罗某某称,当时开摩托车沿西河沿胡同向北行驶,听到枪响后回头,见持枪人朝自己所在胡同跑来,因担心卷入枪战,加速至胡同口右拐,回头时见对方左拐消失。他描述,持枪人身高1.76-1.78米,穿绿色羽绒大衣,戴棕色毛线帽(可遮脸,仅露双眼),身形健壮。
许桂花的遭遇令人痛心。她原是西安市火柴厂职工,丈夫在当地某设备厂工作,1995年经在京的妹夫(武警总队某研究所干部)介绍,来德胜门烟市为汪之泓帮工(汪之泓爱人亦在西安,两人算半个老乡)。因为人忠实可靠,深得汪之泓信任,可代其打理部分事务。事发后,其丈夫、大姐、二姐、小妹夫从西安赶来,小弟从南京奔赴北京,均被这突如其来的横祸震惊。
摊主汪之泓也承受了沉重损失。除被抢的6万余元,还支付了许桂花的丧葬费、抢救费、家属赡养费及抚养费等共计7万元。
“12·16”案件的发生,给警方带来了新的挑战。从表面看,此案与此前5起涉枪案件及徐水枪案在性质、目标、手法上差异显著,似乎是独立案件。但侦查人员很快发现了其中的关键联系,最终将其与系列案件并案侦查。
第一,子弹批号一致。现场提取的3枚弹壳,弹底标识均为75–81,与前5起案件完全相同。警方曾对该批号子弹做过彻底调查,确认其主要分布于新疆,通过其他渠道出现在北京的可能性极小。
第二,枪形特征吻合。目击者描述作案分子使用的自动步枪,外形与徐水被抢的“81–1”式自动步枪高度相似。
第三,作案模式统一。均为单人作案,现场及逃跑过程中无任何同伙痕迹,与前5案一致。
第四,逻辑因果关联。前5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存在三种可能(政治目的、报复社会、抢枪为抢劫财物铺路),因缺乏后续案件无法验证。“12·16”案的出现,让警方形成一个合理推测:嫌疑人抢枪的最终目标是抢劫财物——前4案未抢到便于隐蔽的枪支,徐水案后完成“抢枪”目标,随即转向“抢劫财产”的最终目的。
不过,案件并案的核心在于确认“12·16”案的作案枪支。由于“81–1”式自动步枪是新枪种,部队配备较少,特征难把握,北京市公安局特意邀请该枪设计者为技侦人员讲解其性能、特点及与其他枪支的区别。最终,在痕迹专家王满仓的主持下,通过技术鉴定确认:“12·16”案中嫌疑人使用的正是“81–1”式自动步枪,即徐水被抢枪支。
这一结论印证了警方的推测:嫌疑人作案工具的使用呈现明显递进——首案抢“五六”式半自动步枪,后续4案均使用该枪;徐水案抢“81–1”式自动步枪后,“12·16”案便改用新枪。由此,“12·16”案与前5案成功并案,不仅明确了嫌疑人“抢枪为抢劫财物”的最终动机,也为刻画其身份、职业等特征提供了新依据。
1997年,北京迎来一段平静期。那个穷凶极恶的持枪歹徒并未如警方预判的那样,在北京及周边地区继续作案。从春天到仲夏,曾夺走两名解放军战士生命、击伤7名军警人员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以及杀害女烟贩许桂花的“81–1”式自动步枪,都彻底沉寂下来。歹徒仿佛消失无踪,这显然不合常理。
即便如此,北京市公安局的侦查与布控工作从未松懈。“3·31”专案组始终夜以继日运转,哪怕没有新案发生、未发现新线索、歹徒的枪支再未响起。
随着案情推进,侦查范围不断扩大:徐水案件后,排查延伸至河北周边,将与徐水有关联的人员纳入重点;子弹来源追踪指向新疆后,与新疆有联系者也成为排查对象;而德胜门抢劫案显示,歹徒已获取可观经费,足以支撑其在更大范围隐藏或流窜。
至此,案情辐射全国。北京“3·31”专案组随即向全国发出协查通报。
1997年7月5日19点45分,新疆石河子下野地垦区公安刑警大队第一探区探长王军接到141团场派出所所长李建国报案:当日18点55分左右,141团人武部库房遭两名持枪歹徒盗窃。歹徒打死库房大院的狗,撬开大院门及两个库房门后逃离,现场已保护,请求勘查。
王军立即向刑警大队、主管副局长贾光辉汇报,并上报石河子市公安局。70公里外的石河子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周传强随即带领刑警大队及技术部门人员赶赴现场,与已在现场等候的下野地垦区公安人员会合。因天色已晚,各方先听取了派出所关于案情及现场保护的汇报,勘查工作于次日9点20分至12点55分进行。
141团“人影库”库房位于团场文化路东150米,周边30米内有中心小学、机关菜地及啤酒花地。现场勘查发现:大院铁门(宽4米、高2.8米)距地面1.2米处的门鼻被撬掉;院内及警卫室内各有一条狗被打死,分别提取到1枚和3枚弹壳;被撬的1号、3号库房内有杂乱解放鞋足迹,其中一枚较清晰,全长26厘米,前后有残缺;大院门外东扇大门东侧,有一根1.10米长的木杆(一头粗2厘米、一头细1.2厘米),细头用红色塑料绳捆着5枚鱼钩;库内有翻动痕迹,但经核实未丢失物品(包括600公尺导火索、炸药、服装、望远镜等)。
据路过的曹德康老汉回忆,案发时曾见一名穿黑衣服、蓄长发的高个子男子背枪,态度蛮横地赶他离开,还瞥见墙角蹲着另一人。他离开约100米后听到院内枪响,随后委托路过的小学李会计报案。派出所接报后立即包围现场,发现死狗和被撬库门,歹徒已逃离。
新疆警方在分析案情时出现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可能是治安事件,歹徒目标是打狗吃肉(用鱼杆套狗未果后开枪),库内无物品丢失,且兵团垦区有枪人员多,开枪打狗不罕见。但疑点在于:为何打狗后还要撬库门?为何不拖走死狗?另一种观点认为,歹徒可能奔武器弹药而来,却不知军械库已搬迁(历史上新疆兵团团场有武器库,90年代后集中管理,141团武器已运走)。
技侦鉴定显示,现场弹壳底标识为75–81,所用枪支应为“五六”式半自动或自动步枪;两条狗均中两枪,因心脏破裂死亡;鞋印推测两名歹徒身高分别为1.72–1.73米、1.75米以上。
旋即,调查围绕三类人员展开:持制式枪者、接触“黑枪”及有前科者、身份复杂人员(含复员军人、劳改人员等),但均未发现线索。枪支组校验141团部、武警支队等单位枪支,仅在北野监狱弹药库发现同批号子弹,未关联案件。
13天后,一名妇女反映5月曾见“人影库”东边有两名男子,旁停新C牌照红色摩托车(含数字“5”“1”)。专案组排查20余辆符合特征的摩托车,均无关联,调查陷入僵局。
1997年8月8日20点50分,石河子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慈新光接到市局110指挥中心通报:149团场一营警务区民警姜玉斌、治安员时春勇被人开枪打死,149团请求迅速派员勘查。慈新光立即向市局局长张万顺汇报,刚从伊犁参会返回的主管副局长周传强接令后,带领刑警大队及技术部门共十几名人员,乘三辆车赶赴现场。
149团位于石河子市正北偏东的石莫公路上,距市区90公里。因公路施工难行,一行人于22点10分抵达,与先期到达的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团队会合。149团场副政委马军民介绍:当日18点左右接报,姜、时二人倒在值班宿舍床上,身上有血,房门反锁,呼叫不应,现场初步判断为枪击致死,未让人员进入。一营副营长推测可能是姜玉斌酒后手枪走火打死时春勇,后畏罪自杀,现场已保护并上报。
现场勘查于22点50分开始,在灯光照明下进行(当时天黑无月,气温35摄氏度)。中心现场位于一营营部“工”字形平房内,地处偏僻——北距公路200米,东、南为荒地,西有几户人家,住宅区多在公路以北。姜玉斌的值班宿舍位于北大门东侧第二个房间,室内为铺砖地面,门侧有铁皮火墙,西南角写字台上放着通电的录像机、电视机及铝壶。
现场细节显示:靠近房门地面有1枚弹壳,内侧地上有米色长裤(内装汉显传呼机及255元现金);姜玉斌(仅穿内裤)死于东北角单人床,头顶叠好的红被子,床北头地面有1枚弹头;时春勇(仅穿蓝色内裤)死于西北角单人床,左臂下有1枚弹壳,头部枕军用棉被,肚子上盖的枕头上有两处平行弹孔;两床间的写字台物品未翻动,桌面有1枚弹壳;移尸后,时春勇床头发现2枚弹头,姜玉斌头部左侧发现1枚弹头;房门反锁,后窗打开但钢筋纱窗完好。
随后,法医也迅速给出初步鉴定。姜玉斌腿中一枪,另一枪从右腋下射入、左肩射出,洞穿心脏。时春勇被子弹贯穿左胸至右胸,造成心肺、肝脏破裂。两人均中两枪,血液多流入胸腹腔,外溢较少。现场财物未失,但姜玉斌佩带的“五四”式手枪失踪,提取的7.62毫米步机弹底标识为75–81。
警方在走访获得了一些关键信息:营部西侧住户蓝淑英及儿子张龙,20点40分左右在菜地浇水时,听到警务区4声枪响,随后灯灭,见有人从营部走向公路,不久听到叉路口摩托车发动并驶离;149团20连职工孙炎山,8月7日凌晨1点左右在距营部400米的公路边浇水,听到枪声后,见一辆摩托车向西南(石河子方向)驶去;一营职工薛峰、王军,8月7日24点左右从营部市场出来时,听到4声枪响,稍后看到一辆方灯摩托车向石河子方向行驶;营部总机房值班女接线员,24点40分左右听到营部枪声,因曾有警务区人员酒后开枪玩闹的先例,未警觉,次日告知丈夫也未引起重视。
两名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惨遭杀害。这是石河子建市以来首次发生民警同时遇害案件,在自治区公安史上也属罕见。案件发生后,各级公安机关迅速启动重大案件响应机制。
案发当天,案情即呈报至兵团公安局和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杨德禄立即指派刑侦处副处长张卓敏、大案科科长靳鹏火速赶赴现场;兵团公安局刑侦处处长刘钊、副科长杨群也于当晚抵达。石河子市公安局局长张万顺全程陪同现场勘查。
至次日凌晨3时,149团案发现场已集结50余名警力、15辆警车。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副局长周传强任组长的“8·8”案件指挥部随即成立,成员包括市局刑警大队龚兴言、江援朝,莫索湾公安局局长刘昭君等领导。自治区公安厅和兵团公安局随即也指派人员组成督导组全程跟踪指导。
凌晨,指挥部在149团招待所召开侦查会议。周传强副局长主持会议时提出,案件可能存在四种情况:一是有预谋的抢劫武器杀人;二是被处理人员报复杀人;三是个人隐私矛盾激化杀人;四是执法问题引发纠纷杀人,并强调在无突破性线索前,需全面推进这四方面排查。张卓敏从区厅角度也提出要求:扩大侦查范围、以查枪为突破口、通过射击点和姿势判断嫌疑人身高、各项工作分片包干。
指挥部随即作出分工,龚兴言、江援朝负责现场勘查及痕迹物证比对;刘克新牵头枪支调查;何强、党新民负责摸排;刘昭君部署莫索湾境内卡点检查;马军民协调群众工作,将案情传达至连级干部。
1997年8月9日至14日,查枪组对农八师(石河子)及沙湾县范围内的254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和自动步枪全部取样鉴定,均排除案件关联。随后,他们将摸排范围扩大至石河子市区、南山矿区等区域,并重点排查民间打猎用枪及文革散失枪支。而摸排组则围绕死者社会关系展开调查,虽发现若干可疑情况,但核实后均被排除。
与此同时,马军民组织149团连以上干部开会,要求各连对16-45岁男性在册人员登记造册,重点排查有作案时间、熟悉现场、有抢枪嫌疑、有犯罪前科、会驾驶摩托车或熟练使用武器者,以及近期外来或突然外出人员。全团组成53个调查组,覆盖30多个连队、44个基层单位,至14日已排查符合条件的男性公民2953人,收集的25条可疑线索均被排除。
此时,一个关键突破出现。原来,警方发现,“8·8”案件现场弹壳与“7·5”141团原军械库案弹壳批号一致,均为75–81。技术人员连夜鉴定,确认两案子弹发自同一支步枪,不仅明确了“7·5”案件性质,也为“8·8”案件侦查提供了重要依据。
8月14日,指挥部再次召开会议,宣布排除前期提出的第二、三、四种情况,决定将“7·5”案与“8·8”案并案侦查。同日,石河子技术科经大量比对确认,犯罪分子使用的是“五六”式或其他种类自动步枪,排除半自动步枪可能。至此,“8·8”案件被定性为持枪袭击、杀害人民警察并抢劫枪支的特大恶性案件。
“8·8”与“7·5”两案并案,成为石河子侦查工作的转折点。并案后,线索与视野得以拓展,侦查方向也相应调整。此时,警方已经基本可以确认犯罪分子核心目标为抢劫武器弹药,可排除其他无关枝蔓;确认作案为两人团伙;侦查范围从149团扩展至141团(两团相距75公里,横跨石河子北部多团场);查枪工作同步扩大,兵团与自治区工作组分别负责相关区域枪支排查,涉及方圆一万平方公里、农八师50多家处级单位及19个农牧团场,工作量显著增加。
并案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更也为清晰:具备作案时间,熟悉现场(可能踩点);有暴力犯罪或受打击处理前科;会驾驶机动车(可能有摩托车或汽车);熟练使用军用长枪;结伙作案(至少两人);动机为抢枪后作大案;两人身高1.72-1.75米左右,年龄25-35岁。根据结论,为更好开展工作,指挥部将工作部门调整为技术组、调查组、查枪取样组、摸排组和材料组。
在调查期间,两条线索引起警方注意。一是8月7日有人见1.75-1.78米高个黑衣男子,将绑有60公分长尿素袋的黑色油箱摩托车停在一营营部附近,后排查确认与案件无关;二是8月16日,147团一中临时工在垃圾池捡到姜玉斌的民警值勤证。调查显示,姜玉斌无将值勤证带回家的习惯,且从不经过一中,其值勤证在遇害后出现在此处,十分可疑。
综合线索可见,147团与存在命案存在很大关联。这主要是因为:姜玉斌全家住147团,与当地联系密切;目击者称摩托车开往石河子方向,147团恰在149团与石河子之间;值勤证在147团出现且非死者遗留。但当时147团未被列为重点,因作案现场不在此、相关情况较少,且值勤证线索刚发现,尚需时间查证。
石河子“7·5”“8·8”两起涉枪案件引发自治区公安厅高度关注。当时正值新疆国际贸易洽谈会即将召开、党的十五大临近,自治区党委要求全力保障治安稳定,副厅长杨德禄认为“此时新疆不能添乱”,对两案进展高度警觉,并向厅长张秀明汇报了担忧。张秀明旋即指示“提提格、紧紧螺丝”,要求石河子警方加强案件攻坚。
8月18日,自治区公安厅与兵团公安局在乌鲁木齐召开联席会议,区厅、兵团公安局、石河子公安局及乌鲁木齐市局等相关人员参会,这是“8·8”案后首次高层次案情分析会。会上,石河子警方介绍了两案现场及侦查进展,各方根据案情展开热烈讨论。乌鲁木齐市局刑侦处长黄亚波提出:犯罪分子抢枪是为后续更大行动(图财或报复),有“长途奔袭”特点,且可能在141团与149团中间地带(石莫公路与乌克公路之间)有落脚点,他的这一观点获得在场人员的广泛认同。
杨德禄在最后总结时肯定了前期工作,同时也明确两点:一是嫌疑人可能在141团与149团中间有落脚点;二是其抢短枪是为实施更大阴谋,可能转向城市袭击金融机构等。他要求专案组重点挖掘嫌疑人落脚点,并加强乌鲁木齐、石河子等地防范。
会后,乌鲁木齐、石河子等地迅速部署安保,加强要害部门保卫,自治区公安厅也及时通报北疆各市,严防歹徒流窜作案。
然而,就在会议结束次日,潜入乌鲁木齐的犯罪分子在边疆宾馆制造了特大抢劫杀人案,抢劫现金140余万元,造成多人死亡,引发强烈反响——正如会议预判,其抢枪目的是为劫取巨额财产,目标直指新疆首府,只是未选金融机构,而是资金流动量大的边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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